距离意见稿出台近四个月后,银保监会制定的《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》(下称“办法”或“正式稿”)正式出炉。
《办法》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六个月。银保监会表示,不符合《办法》规定的,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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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意见稿相比,正式稿仍要求理财公司设立首席合规官,理财公司董事长、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理财公司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兼任,以及理财公司投资人员和交易人员不得直接持有、买卖境内外股票等。
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,《办法》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建议,主要包括:一是按照同类资管产品监管一致性原则,结合理财业务特点规律,细化相关规定;二是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、风险准备金等管理规定和具体操作要求。三是对部分表述进行调整完善。
界面新闻记者对意见稿和正式稿逐条对比发现,针对关联交易部分的表述,原意见稿和正式稿均明确:“理财公司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、利益输送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,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、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、向本机构注资等。”
与此同时,正式稿还强调了理财公司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,增加了“理财公司以自有资金及理财产品开展关联交易的,应当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行业统一渠道披露关联交易信息,在本机构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。以理财产品开展关联交易的,还应当符合理财产品投资目标、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,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。”
此外,正式稿还对“重大关联交易”的判定标准以及相关流程予以规范,增加了“理财公司应当合理审慎设定重大关联交易判断标准。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,理财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,并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。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,要求理财公司调整重大关联交易判断标准。”
除关联交易部分外,第二个重大变化则是补充了风险准备金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操作要求。正式稿第29条规定,理财公司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,按照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并进行单独管理。理财公司应当开立专门的风险准备金账户,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、存放与支付。风险准备金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,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。风险准备金属于特定用途资金,理财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、挪用或借用。
理财公司应当保证风险准备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。风险准备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、国债、中央银行票据、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,其中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、中央银行票据合计余额应当保持不低于风险准备金总额的10%。
而在意见稿中并未有任何关于风险准备金的相关规定。不过,界面新闻记者查阅监管文件发现,2018年颁布的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》第44条规定,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%计提风险准备金,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%时可以不再提取。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银行理财子公司违法违规、违反理财产品合同约定、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。
“这次对于风险准备金等管理规定和具体操作要求做了进一步的明确,参考证监会对于基金产品风险准备金的管理方式,文件解决了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怎么进行账户管理、怎么进行投资管理的问题。”金融监管政策专家、冠苕咨询创始人周毅钦告诉界面新闻记者。
值得注意的是,正式稿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报送年度内部控制报告,“交稿日期”从意见稿的次年2月底延迟至次年4月30日。
截至目前,全国已有30家理财公司获批筹建,其中28家获批开业。截至2022年6月末,银行及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合计余额29.1万亿元。其中,理财公司产品余额19.1万亿元。
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,《办法》体现了为民监管理念,是理财公司更好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和信义义务的重要制度保障,是理财业务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,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抓手。发布实施《办法》有利于促进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统一,增强理财公司法治观念和合规意识,促进构建与自身业务规模、特点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,推动理财行业形成良好发展生态。
(文章来源:界面新闻)